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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龙与潘井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彩龙,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军,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井峰,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第三人:上海汉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水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为奇,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施雪枫,男,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龙与被告潘井峰及第三人上海汉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施雪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施雪枫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杨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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