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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李彪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彬,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山东省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山东省聊城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被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4月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鹏,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彪,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4月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月岭,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4月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婷,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贵强,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籍贯:山东省阳谷县,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金泉家园。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4月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汝发,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籍贯:山东省阳谷县,暂住聊城市。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6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4月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蒲玉哲,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山东省阳谷县,住山东省聊城市望湖小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4月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本院接受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彪、李月岭、李贵强、刘汝发、蒲玉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因涉嫌个人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中华、孙敬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彬及其辩护人刘鹏、被告人李彪、被告人李月岭及其辩护人唐婷、被告人李贵强、刘汝发、蒲玉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李彬租赁聊城市东昌府区福禧大酒店四楼经营新开浴宫。期间,被告人李彬组织多名卖淫女在新开浴宫卖淫,对其进行管理;被告人李彪、李月岭、李贵强、刘汝发、蒲玉哲明知新开浴宫存在组织卖淫情况,仍然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彬及其辩护人刘鹏、被告人李彪、被告人李月岭及其辩护人唐婷、被告人李贵强、刘汝发、蒲玉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POS机等物证;证人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彬建立卖淫窝点,招募、管理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彪、李月岭、李贵强、刘汝发、蒲玉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五被告人共同故意协助被告人李彬组织卖淫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均为主犯,依法应按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分别对五被告人予以处罚。被告人李彬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可酌情分别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彬的辩护人所持本案辩护意见与法庭所查证的事实相符,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月岭的辩护人所持本案被告人李月岭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所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月岭的辩护人所持对被告人李月岭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因本案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对被告人李月岭适用缓刑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综观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蒲玉哲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李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彪、李月岭、李贵强、刘汝发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蒲玉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彬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彪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李月岭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李贵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刘汝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蒲玉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吉和
人民陪审员 贾连云
人民陪审员 杨子波

书记员: 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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