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彬彬,男,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东营市。辩护人杨义杰,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李彬彬驾驶鲁E×××××小型轿车,沿2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广饶县39公里+50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同方向行驶的岳小妮发生交通事故,致岳小妮胸腹脏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彬彬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李彬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彬彬于2017年8月17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彬彬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彬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证言、东营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广饶县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广饶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电子交易帐单及被告人李彬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彬彬及其辩护人杨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彬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彬彬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彬彬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彬彬系自首、初犯、偶犯,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认罪悔罪,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彬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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