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彬滨,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秋根,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彬滨与被告费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费秋根下落不明,需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丁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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