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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李彬,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湘潭市岳塘区**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彬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各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李彬使用昵称为“花田的丸子”的QQ号242886****添加被害人唐某某的QQ号38957****为QQ好友,李彬冒充女性以与唐某某谈恋爱为由取得其信任后,以外出旅游、帮还信用卡、遇到困难急用钱等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后李彬又以“花田的丸子”的父亲之名使用昵称为“曼某某”的QQ号27625****与唐某某聊天,以答应唐某某与“花田的丸子”婚事为由,编造各种借口骗取唐某某的财物。至2017年10月,李彬以“花田的丸子”及其父亲之名共计骗取唐某某人民币286,596元。

2017年10月左右,李彬得知唐某某想追回被“花田的丸子”骗取的财物,又谎称自己有个在广州军分区工作的表舅“蔡某某”在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有关系,可以帮助唐某某追回被骗财物,并以“蔡某某”之名使用微信号******与其聊天,同时假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名制作虚假的“财产冻结通告”等文书进一步骗取唐某某的信任,以协调关系需要打点等为由,编造各种借口继续骗取唐某某的财物。至2018年7月,李彬以“蔡某某”之名共计骗取唐某某人民币214,846.5元。

综上,被告人李彬共计诈骗唐某某人民币501,442.5元,全部被其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彬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琴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彬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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