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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安与上海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德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云,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欣,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邓顺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德安与被告上海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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