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庆,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娅、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住所地沧州市交通南大街。
负责人张亮,,该公司经理。
托代理人王天军、陈梦瑜,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庆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芳逸,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梦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4时30分许,白涛涛驾驶陕J×××××号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包茂高速K597+200M处时发生故障停于应急车道内,设了警示标识后,原告李某庆驾驶冀J×××××号、冀J×××××号重型货车与其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庆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涛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甘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转入黄骅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6天,共花费医疗费8345.73元。
另查明,原告李某庆所驾冀J×××××号、冀J×××××号重型货车登记在南大港管理区鑫源运输队名下,在被告处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为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被告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划分均不持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是否主体适格,本院认为,虽原告未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但原告主张的理赔险种为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该险种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分散被保险人的责任,保护不特定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提交的车主南大港管理区鑫源运输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单位同意李某庆就此事故造成的自身损失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故被告作为保险人有权直接向车上人员赔偿保险金。被告辩称,应扣除三者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被告辩称无法律依据,被告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对方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原告主张医疗费8345.73元,提交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票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只认可第一次住院的费用,经查,原告受伤后在当地县级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转入本地县级医院治疗,中间虽间隔2天,但属于正常转院路途时间,原告并未中断治疗,被告对于骨折和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住院10天,每天按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主张护理费2022元,由护理人张良护理,病提交了张良的工资表等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住院10天,住院期间应予给付护理费,但原告提交的证实护理人收入的证据不充足,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按(2015)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239元计算,每天126元,护理费为1260元。
原告主张误工费28000元,其主张的月收入已超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但并未提交缴纳所得税的证据,本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纳。鉴于原告职业为重型货车司机,伤情为多处骨折,本院酌定出院后的误工期为3个月,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按(2015)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53159元计算,53159元除以365天乘以100天,计14564元。
原告主张交通费、住宿费共3000元过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情况,本院酌定为1000元。
综上,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8345.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为1260元、误工费14564元、交通费1000元,共26169.73元。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庆赔偿款26169.73元。
本案诉讼费859.1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承担454.19元,原告承担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振华 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 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
书记员:周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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