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某珍与被告李某荣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 琪
书记员:孙文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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