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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华与铭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志华,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告:铭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冬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聪,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志华与被告铭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2018年11月27日,原告李志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志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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