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志坚,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延娟,女,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洁,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志敏,女,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陶宗年,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陶文珺,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六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豪、赵伊立,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强,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施云蕙,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丹,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兴、方宏帆,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志坚、王延娟、李洁、李志敏、陶宗年、陶文珺诉被告李志强、施云蕙、李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志坚、王延娟、李洁、李志敏、陶宗年、陶文珺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李志坚、王延娟、李洁、李志敏、陶宗年、陶文珺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坚、王延娟、李洁、李志敏、陶宗年、陶文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李志坚、王延娟、李洁、李志敏、陶宗年、陶文珺负担。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姜厚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