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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黄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浩瀚小区(光谷智慧城)*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高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迟冬梅,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5年6月14日起被告因购买电梯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的具体日期及借款手续费和利息(年息12%)。被告支付部分借款利息(2015年6月14日至2017年2月4日)后,借款本金300,000元及2017年2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利息未予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共计366,000元以及财产保全费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宏祥园梦公司辩称,1、公司对此笔债务予以认可,但利息部分不予认可;2、请求法庭核实原告主体。根据本案有效证据,结合法庭调查,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6月14日被告因购买电梯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及借款利息。2015年6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宏祥园梦公司指定账户转款300,000元,被告于2017年2月21日支付借款利息72000元(自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5日期间),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后期利息未予偿还。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园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莉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黄佳,被告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迟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返还相应借款,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双方签定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年息12%,原告诉请主张的借款利息符合约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辨称利息部分不予认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3000元(按年利率12%从2017年2月5日起算至2018年1月5日止),合计333,000元。上述应付款项应按本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95元,原告李某某负担306元,被告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 莉

书记员: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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