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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梅,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系原告之妻。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案由:民间借贷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5月27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9月2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推拖至今。为此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某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2016年2月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2016年4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2016年6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如果任意一笔逾期不给付,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40元,本院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海丽
审判员 董涛
代理审判员 王燕波

书记员: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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