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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孙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忠,男,195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
  被告:孙小明,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忠诉被告孙小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2019年7月26日,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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