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忠信,男,汉族,1944年2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女,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杨睿,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湖省南益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上海申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敏华,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123弄紫薇园18号503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上中西路XXX弄XXX号楼702室。
原告李忠信与被告杨睿、第三人任敏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忠信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李忠信负担。
审判员:陆 淳
书记员:钟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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