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忠政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忠政,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现住山东省青州市,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卜祥鸿,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8)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政及其辩护人卜祥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忠政驾驶冀J×××××/冀JCS**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320由东向西行驶,至59公里58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过路口的行人郭宗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郭宗高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忠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让同车人员拔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调解,被告人李忠政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崔某、郭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政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忠政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该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忠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世山
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书记员: 郝建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