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忠明,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杨朝辉,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李忠明。
原告:李诗怡,女,199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李忠明。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张盼,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方松街道办事处,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任学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杜凤翔,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炎欢。
原告李忠明、杨朝辉、李诗怡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方松街道办事处、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明、杨朝辉、李诗怡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5元,减半收取7,627.5元,由原告李忠明、杨朝辉、李诗怡自行承担。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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