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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海、吕某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海。
辩护人陈善伟,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吕某。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忠海、吕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七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忠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下半年以来,李泉子村旧村改造时,被告人李忠海以旧村改造要求建设小康楼、分配方案不合理等理由纠集村民上访,致使开发商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无法开发建设。在相关部门对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后,李忠海仍不满意。直到2009年2月,旧村改造工程迟迟无法进展,某公司负责人韩某某、孙某某因前期工程投入较大,急于开工建设,遂找李忠海交涉。李忠海、吕某抓住开发商急于开工的迫切心理,遂以解决上访花费为由向韩某某、孙某某索要40万元,并要求进入旧村改造协调小组工作,同时要求要回被东平县国土资源局没收的18.5万元卖土款。韩某某答应上述条件。后韩某某、孙某某以某公司资金紧张为由,与李忠海约定先行支付20万元,并将该款存入吕某账户。事后,李忠海、吕某将20万元平分。不久,吕某将分得的10万元退还孙某某。
同时查明,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韩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6月,某公司在李泉子村搞旧村改造建设御泉龙庭小区,部分楼房让拆迁户居住,另一部分楼房对外销售。2008年下半年,李忠海纠集人到县、省上访,还让人到工地阻碍施工,导致某公司不能正常开发建设。2009年2月,其与孙某某约李忠海在海军茶社见面,商谈如何解决问题。其说工地要尽快施工,问李忠海想怎么样才能不再上访,不再闹事。李忠海带着吕某去的,他俩提出要40万元,用于补偿群众上访花费,分给上访的群众。因为当时没有别的办法了,为了能使工程正常施工,其答应了他俩的条件。李忠海和吕某还提出要进旧村改造小组,还让帮忙要回李泉子村卖土的钱。因某公司资金紧张,其与李忠海联系,先给他们20万元,李忠海答应了,让把钱打在吕某账户。经协调,李忠海和吕某进入旧村改造小组。与李忠海、吕某见面时没有谈过工资的事,旧村改造小组成员的工资由李泉子村发放。给他们20万元后,他们就没再到工地闹事和到上级反映无理要求。不久,吕某退回了10万元钱。
2、孙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某公司对李泉子村进行旧村改造。李忠海纠集部分村民到县、省上访,期间还有村民到工地阻挠施工,造成工程无法开工建设,致使工程周期一再延长、建筑成本增加。其和韩某某多次找李忠海商谈,一直没有效果。2009年的一天,其打电话约李忠海面谈,李忠海带着吕某一起去的。其问李忠海怎样才能解决上访的事情。李忠海和吕某提出要40万元钱,分给上访的群众,同时还要求二人进入旧村改造小组,还要求帮忙要回卖土的钱。后因某公司资金困难,和李忠海谈好先给他20万元,后把那20万元存入吕某存折内。大约一个月后,吕某退给其10万元。
3、马某某证言证实,旧村改造时,李忠海带着部分村民上访反映拆迁的问题。在拆迁过程中,李泉子村村委给过拆迁费等费用,每个村民都有,那是应得的钱。其没有从任何个人手中得到过关于旧村改造的任何钱财。
4、马某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其进入李泉子村旧村改造协调小组,小组成员还有李忠海、吕某、李某某、李某某甲,每人每月发200元的补助,补助是从李泉子村领的。
5、李某某甲证言证实,2008年李泉子村旧村改造时,李忠海带着群众到镇、县、省反映问题。2009年李泉子村成立旧村改造协调小组,小组成员有李忠海、吕某、李某某、马某某甲,每人每月210元补助,补助款从李泉子村领取。李忠海进入小组后就没再上访。
6、李某某证言证实,李泉子村旧村改造时,村民要求建设小康楼,其和李某某戊带着部分村民争取盖小康楼,李忠海也带着部分群众向上级反映。后来成立旧村改造小组,其和李忠海都进入旧村改造小组,小组成员每人每月200元补助,补助款从李泉子村会计处领取。李忠海进入协调小组后就没再上访。
7、马某某乙证言证实,李泉子村旧村改造时,李忠海因要求建设小康楼、分配方案等事宜上访,其因分配方案、石灰窑的问题和李忠海一起上访过,上访人员的费用都是个人出资,其没有从任何个人手中收到过关于旧村改造的钱财。
8、李某某乙证言证实,李泉子村旧村改造时,其听说有人以盖小康楼等名义上访。其收到过李泉子村发的搬迁、租房等费用,每个村民都有,除此之外其没有从任何个人手中收到过关于旧村改造的任何钱财。
9、李某某丙证言证实,2008年李泉子村旧村改造时,其和李忠海、吕某等人上访过,每个人反映各自的问题。2009年李泉子村成立旧村改造协调小组,李忠海和吕某进入协调小组后就不再上访了。
10、李某某丁证言证实,李泉子村旧村改造时,村民想住小康楼,部分村民就反映要求建设小康楼,李忠海领着反映问题。2009年成立旧村改造协调小组,李忠海任组长,他没再带头上访。
11、李某某戊证言证实,李忠海和其他人上访,主要是要求建设小康楼,另一个原因是李泉子村账目的事。参与上访的主要有李忠海和马某某乙。2009年,成立了协调小组,李忠海进了协调小组,就稳定了下来。协调小组每人每月200元钱的工资。
12、张某证言证实,李泉子村旧村改造时,李忠海对旧村改造工作不满意,带领村民上访,提出很多无理要求。李忠海进入旧村改造协调小组后不再上访了,小组成员每月200元钱的工资。
13、贾某某证言证实,李泉子村旧村改造时,按照规划方案,李忠海的房屋不在拆迁方案内,李忠海就带头上访,上访的问题得到答复后,他还是不满意。2009年前,其离开李泉子村旧村改造小组时,李忠海还在上访。
14、刘某某证言证实,李泉子村旧村改造时,李忠海纠集村里的村民多次到县、省信访部门上访,理由是房子分配方案不合理、要求建设小康楼、村账目不清等,还让村民到工地阻碍施工。李忠海进入旧村改造协调小组后,就不再上访了。
15、李某某庚证言证实,老房子拆迁之前,李泉子村给其1万元钱保证金,给其2000元作为租房款,其没有收到过其他钱。
16、张某某证言证实,李泉子村旧村改造拆迁时,陈某某不要房子要现金,旧房子被其以32万元买下。一套旧房可以换两套楼房,李忠海想要一套楼房,其将其中一套卖给李忠海,李忠海需支付16万元,他直到2010年才把钱交足。
17、赵某某证言证实,其与李忠海系夫妻。2008年,李泉子村旧村改造时,其家的旧房子不在旧村改造范围内,没有拆迁也没有分到房子。
18、刘某某甲证言证实,其和李忠海是通过业务关系认识的,其借用过李忠海的钱,有借用十万元、八万元的情况,一般借用的时间都不长。
二、书证
1、举某证实,李泉子村村民揭发李忠海伙同吕某因旧村改造向开发商索要20万元现金,事后又纠集部分群众上访告状,影响了李泉子村的发展稳定。
2、东平县人民政府文件证实,东平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出台关于旧城开发改造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了旧城开发改造的基本原则、范围等内容。
3、东平县建设局文件证实,东平县建设局已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李泉子村《东平县李泉子村旧村改造详细规划》,并报请东平县人民政府以(东政函(2008)60号)予以批复。
4、旧村改造合作开发协议证实,李泉子村与某公司合作建设御泉龙庭小区,该项目占地212.4亩,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接某案件交办单证实,李忠海等人反映村民要求建设小康楼,不同意建设居民楼等问题,东平县信访局将信访事项转交东平镇政府处理。
6、东平镇信访办情况说明证实,接东平县信访局转去李忠海等人上访反映事项的交办通知后,经了解,李泉子村旧村改造规划符合东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7、存款凭条证实,2009年2月17日,吕某账户存入20万元,2009年2月23日该账户取款10万元。
8、购某协议证实,张某某购买陈某某旧房一套,拆迁改造时,基于该旧房获得的权利转让给张某某。
9、赵某某提交的信访材料证实,李泉子村旧村改造时,李忠海代表村民利益上访,李忠海夫妇被打伤、汽车被砸坏等事实。
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群众举报李忠海、吕某操纵群众上访,威胁某公司韩某某,敲诈勒索韩某某现金20万元,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26日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5日21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忠海、吕某抓获归案。
11、接某笔录证实,李忠海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李泉子村的经济问题、旧村改造分配方案等问题。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忠海、吕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三、辨认笔录证实,孙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吕某。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忠海的供述证实,2008年3月到6月,其和吕某等人上访反映李泉子村经济问题、建设小康楼的问题。2008年10月至11月,东平镇政府成立工作组审查李泉子村的经济问题,东平县政府出台了33号文件,明确规定建设小康楼不符合县城城区规划。到了2009年春节前,其和吕某等人反映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2009年2、3月份,开发商韩某某、孙某某通过吕某约其到县政府南面的茶社见面。见面时,吕某提出来要40万元。韩某某最后给了20万元,将钱打入吕某的银行卡内,其和吕某每人分得10万元。
2、吕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春天,李泉子村进行旧村改造,村民想盖小康楼,公布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公平,要求公开村账目等原因,李忠海等人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村民也不同意拆迁,不拆迁就没有办法施工,开发就进行不下去。2009年2月份左右,李忠海给其打电话说开发商想和他见面,让其陪着去。在路上,李忠海说如果开发商想解决这件事就向他们要钱,以上访花费的理由要求补偿,要30万元或35万元(具体数记不清了,但不会超过40万元),这部分钱就是对他们二人的补偿。到了海军茶社后,其按李忠海的意思说要钱作为上访的费用,李忠海也说了他的车被砸的事情,想要部分补偿,还提出进旧村改造小组等要求。后来,李忠海告诉其开发商把钱降到20万元。过了一两天后,韩某某给李忠海打电话,李忠海叫着其到了农业银行,用其身份证办了个银行卡,把20万元打进了其银行卡内。之后,李忠海和其进入了旧村改造小组。李泉子村给旧村改造小组成员发工资,每月200元钱。一个月后,李忠海喊其到了农业银行,取出20万元,每人分得10万元。其感觉不应当得这部分钱,就把10万元还给了孙某某。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海、吕某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多次上访,致使工期拖延、建设成本增加,当开发商找其商谈如何解决问题时,其利用开发商害怕损失扩大而急于开工的迫切心理向开发商索要2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数额巨大。开发商均是与李忠海联系、协商确定数额,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且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对吕某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忠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李忠海违法所得10万元。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期间,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上诉人李忠海伙同原审被告人吕某欺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忠海伙同原审被告人吕某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多次上访,开发商找其商谈解决问题时,二人利用开发商害怕损失扩大而急于开工的迫切心理向开发商索要2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吕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李忠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忠海伙同原审被告人吕某在多次上访致旧村改造工程进度延误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式强行索取开发商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凌强 代理审判员  刘 帅 代理审判员  鹿雨薇

书记员: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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