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忠海,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中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葛红杰,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居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阳阳,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琦,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海与被告上海中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居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忠海负担。
审判员:朱 骏
书记员: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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