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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红波,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审判员:庄玲玲

书记员:姜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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