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恒飞,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红波,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仲连,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李恒飞与被告张仲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恒飞撤诉。
审判员:庄玲玲
书记员:姜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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