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惠军,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袁野,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明,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军与被告袁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惠军负担。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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