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惠平,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幸仙,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惠平与被告郑幸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李惠平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惠平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惠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李惠平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牛子yan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