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惠芬,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云柯,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玉兰,女,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徐勇翔,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槐茂,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根据原告李惠芬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沪0115民初321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宋玉兰名下银行账户、查封了被告徐勇翔名下的房产。本案审理中,原告李惠芬撤回了对被告徐勇翔的诉讼。现被告徐勇翔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李惠芬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宋玉兰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铜川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李惠芬、被告徐勇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宋玉兰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铜川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解除对被告徐勇翔银行存款人民币790,704.27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罗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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