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想,男,198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莹,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唐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将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容。
原告李想与被告上海唐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莹、被告唐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李想与唐鋆公司就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的两份《酒店式公寓租赁协议》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要求唐鋆公司向李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3,8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李想与唐鋆公司签订两份《酒店式公寓租赁协议》,约定李想将系争房屋出租给唐鋆公司,租期2016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起的租金为每月5,000元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违约金为剩余未履行期间应计租金的6%。合同签订后,唐鋆公司使用系争房屋经营酒店式公寓,并按约付清2019年5月底前的租金。2019年6月,唐鋆公司找到李想,要求降低租金标准,李想没有同意。之后,唐鋆公司自行按每间每月4,000元的标准向李想支付租金,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租金共计16,000元。2019年7月12日,因双方对租金标准的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情况说明》,约定唐鋆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返还系争房屋。2019年7月15日,唐鋆公司将系争房屋返还给李想。李想认为,唐鋆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按约支付违约金,故向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唐鋆公司辩称,与李想之间的租赁事实属实,但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签订《情况说明》时,没有解除合同,只是应李想的要求先将房屋返还给李想,之后双方对租金标准谈妥后,还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签订《情况说明》时,没有提及违约金的事情,视为李想放弃违约金的权利。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较高,要求法院进行调整。本案中,唐鋆公司同意按每间5,000元的标准,向李想支付违约金共计1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想是系争房屋的权利人。2016年5月12日,李想(甲方)与唐鋆公司(乙方)签订两份《酒店式公寓租赁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2016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租金为每月4,500元(两份合同合计9,000元),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租金为每月5,000元(两份合同合计1万元),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的租金为每月5,500元(两份合同合计11,000元)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发生违约行为,若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违约金为剩余未履行期间应计租金的6%。合同签订后,唐鋆公司使用系争房屋经营酒店式公寓,并按约付清2019年5月底前的租金。之后,唐鋆公司向李想支付2019年6月1日以后的租金16,000元。2019年7月12日,李想与唐鋆公司签订两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由于唐鋆公司因租金不能按合同价格支付,特要回系争房屋,于2019年7月15日归还业主。2019年7月15日,唐鋆公司将系争房屋返还给李想。
审理中,李想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唐鋆公司应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租金15,000元,实际支付16,000元,多付1,000元,同意返还给唐鋆公司。唐鋆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李想与唐鋆公司签订的两份《酒店式公寓租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每月5,000元,唐鋆公司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向李想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情况说明》明确约定房屋归还给业主,之后唐鋆公司也实际返还了房屋,本院可以认定双方对解除租赁合同达成合意,合同解除日为双方签订情况说明之日即2019年7月12日。情况说明写明唐鋆公司不能按合同价格支付租金,结合唐鋆公司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6月1日后租金的事实,本院认定唐鋆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李想要求唐鋆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本院根据案件事实,酌情将唐鋆公司应付违约金的数额调整为39,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想与被告上海唐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签订的两份《酒店式公寓租赁协议》于2019年7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唐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想支付违约金39,000元;
三、原告李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上海唐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租金1,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元,由被告上海唐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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