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慧勇,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婷,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林,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周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慧勇诉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周荡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李慧勇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慧勇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99.10元,减半收取计3,39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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