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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勇与青浦区朱家角镇山海桥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慧勇,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婷,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林,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山海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彩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慧勇诉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山海桥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李慧勇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慧勇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7.50元,减半收取计4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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