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慧勇,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婷,上海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林,上海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敬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林,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盛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晞,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慧勇与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慧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慧勇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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