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慧沁,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骞,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祝宇,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一审被告: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丁曙,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慧沁因与被申请人李祝宇、一审被告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房集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慧沁以与被申请人李祝宇于2019年11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慧沁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慧沁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邓永杰
书记员: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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