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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灿与韩路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成灿,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平,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路阳,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成灿与被告韩路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李成灿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2.50元,由原告李成灿负担。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谢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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