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李成灿,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平,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2月13日,本院收到李成灿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成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韩路阳退还保证金6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7日,起诉人与韩路阳签订了烤猪蹄项目合作协议书,租用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一楼F的百年小吃店经营。双方合作至2018年12月26日结束。现韩路阳尚欠合作协议约定的保证金未退回,故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起诉人韩路阳的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成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 瑛
书记员: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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