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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扎别运输毒品案不起诉决定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男,1973年****日出生,云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3********,拉祜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社区****号附**。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3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2020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勐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5日,勐海县民警从中达物流当日揽收拟发往四川达州的一台红色长形机器配件液压泵内查获冰毒片剂毒品可疑物43包,从拟发往湖南省怀化市的黑色圆柱形机器配件内部夹层内分别查获冰毒片剂毒品可疑物5条、冰毒晶体毒品可疑物1包。2019年9月7日,从中达物流当日揽收拟发往湖南祁东县白地市的一个黑色机器配件内部夹层查获冰毒晶体毒品可疑物2袋。上述3个机器配件寄件人均登记为“李某某”,经调取监控和辨认发现,寄件人为吸毒前科人员李某某本人。2019年9月8日19时许,勐海县民警进到李某某住处将其抓获。经称量,查获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997克、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净重5226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998克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999克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氯胺酮,5226克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勐海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毒品依法收缴。

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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