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秀云(系原告李某某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茂兴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佑汐。
被告:陆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岑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陆佑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佑汐于2019年8月31日前退还原告李某某课时费2,8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顾佳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