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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黄某某、曾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凯立,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
  被告:曾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被告黄某某之申请,追加了曾彬作为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庭审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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