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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擎与郑冠群、游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擎,男,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宏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冠群,男,198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游萍,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许立志,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009弄38幢(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擎与被告郑冠群、被告游萍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擎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擎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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