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敏,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王明月,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述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钟维雄。
李敏、王明月与王国云、金永娟、王慧、盛茉莉、王盛楠、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敏、王明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李敏、王明月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书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敏、王明月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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