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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博与北京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文博,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辉,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春(2020年1月20日变更为杨龙)。
  第三人: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XXX号院36号楼-1至4层101一层04。
  法定代表人:夏骜毖。
  原告李文博与被告北京集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投资本金余额1,3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协议期内收益168,96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0,200元(按12.8%年收益率,暂计至2019年5月17日止,实际应计至被告全部履行之日止);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第2、3项诉讼请求并撤回第4项诉讼请求:2.被告向原告支付协议期内收益171,6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93,908元(按13%年收益率,暂计至2020年3月22日止,实际应计至被告全部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8日,原告根据被告制定的《员工宝XXXXXXX期说明书》,与被告及第三人通过聚宝滙平台签订《员工宝XXXXXXX收益权转让协议》。其中明确,该交易名称为员工宝XXXXXXX期,年化收益率为11.55%(含信托通道费用0.05%),起始日为2016年3月22日,到期日为2018年3月22日,按年付息,到期还本付息。前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第三人向被告支付本金1,650,000元。2017年3月23日和2018年3月29日,原告两次各兑取收益189,750元。但被告无力偿还本金。故双方另行签订《投资协议》,将本金1,650,000元续投一年(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约定预期收益率为13%,到期还本付息。除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方式外,在提前确认的情况下,原告可选择在合同到期前赎回,即分别于2018年4月30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10月31日赎回本金部分的20%、20%、60%,期间分别按照12.8%计算预期收益率。2018年4月28日,被告给付原告20%本金(即330,000元)和收益4,166.13元,剩余本金及相应收益至今未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员工宝XXXXXXX收益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中对管辖均有约定,虽然互不相同,但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投资协议》签订在后,系根据实际履行中的情况,对《员工宝XXXXXXX收益权转让协议》进行的变更,故应根据变更后的《投资协议》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投资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关于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诉讼的,由甲方(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投资协议》同时披露被告的住所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A-03室,应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即本案应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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