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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娟与上海风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文娟,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祥,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风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杜小磊,职务不详。
  原告李文娟与被告上海风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涌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风涌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文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风涌公司返还李文娟投资款170,000元;2.判令风涌公司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支付李文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风涌公司赔偿李文娟律师费13,000元。事实与理由:李文娟与风涌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一份《个人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李文娟向风涌公司支付投资款300,000元,期限自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7月22日,年化收益率8%。协议签订后,李文娟向风涌公司支付了投资款,但到期后风涌公司未按约返还投资款,也未向李文娟支付收益,经多次催讨,风涌公司仅返还130,000元,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均未归还。李文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风涌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1日,李文娟(甲方)与风涌公司(乙方)签订出《个人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出借金额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拾万元整),年化收益率8%,意向出借日期自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7月22日止;在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当期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每月为一期)所有的出借人应收而未能收回的逾期本息时,则由乙方垫付甲方应收而未能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如双方均有违约,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018年4月21日,李文娟通过POS机刷卡向华都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账户转账300,000元。庭审中,李文娟陈述该转账账户系风涌公司指定,协议中约定的风险金专用账户亦未实际开立。
  2018年8月3日风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小磊向李文娟转账100,000元,2018年9月26日杜小磊向李文娟转账30,000元,2018年12月5日杜小磊向李文娟转账1,700元,2018年12月13日杜小磊向李文娟转账1,683元,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3月8日杜小磊向李文娟多次转账,共计1,913.22元。
  李文娟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13,000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个人出借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虽名为个人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但分析合同条款实为借款合同,因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李文娟的陈述及举证,已证明其与风涌公司形成借贷合意及交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事实,合同到期后风涌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磊归还了本金及利息计135,296.22元,李文娟经过计算自愿认可风涌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70,000元,风涌公司依法应及时向李文娟履行清偿义务。
  李文娟主张的违约金实为逾期利息,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其相关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李文娟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3,0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已有相关约定且支出金额符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标准价》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风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风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文娟借款本金170,000元;
  二、上海风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支付李文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上海风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文娟律师费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计1,980元(李文娟已预交),由上海风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瑞强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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