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证情况:C1。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L咖啡色(灰色)宝马小型轿车从靖边县长庆路新顺大酒店门前台阶上出发,准备去吃饭,车沿长庆路新顺大酒店门前倒车后,向南行驶了约2米左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9.3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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