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徐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2014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某10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2014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某10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方旭
审判员:曲贵臣
审判员:高庆良
书记员:殷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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