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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李文浩,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浩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毅、王晓广、被害人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8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文浩与被害人路某某(男,殁年46岁)、岳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号楼**单元**室内,因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后李文浩持三棱刀扎刺被害人路某某头面部和左背部,扎刺被害人岳某某头面部。经鉴定,路某某符合被锐器刺击左耳垂下方,造成左颈内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岳某某左颜面部开放伤口伴腮腺破裂,左侧下颌骨冠突骨折,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文浩于2019年3月19日11时许,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来广营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银行交易记录等;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6.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等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文浩的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等;9.其它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浩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 泉

检察官助理:张晓晴

书 记 员:武 铮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文浩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册(光盘拾伍张);

3.扣押物品清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扣押物品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三棱刀

一把

深色金属,长33cm

2

三棱刀刀鞘

一件

深色金属、全长23cm

3

布鞋

一双

红色

4

夹克

一件

深色

5

牛仔裤

一条

蓝色

6

手机

一部

粉色

7

秋衣

一件

黑色

8

裤子

一件

黑色

9

上衣

一件

红色

10

马甲

一件

深色

11

线裤

一件

深色

12

毛巾

一条

上有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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