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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锋与肖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文锋。
委托代理人罗洁。
被告肖月红。
委托代理人。

原告李文锋和被告肖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锋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洁,被告肖月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廖烟龙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肖月红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此后拒绝预交鉴定费用,视为撤回鉴定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29时许,被告肖月红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与原告李文锋驾驶吉安1Y405助力车在吉州区吉安北大道枫树坑村口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吉州大队书认定,被告肖月红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文锋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文锋受伤后进入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住院24天,加上门诊费,花费医疗费共计91013.06元。2016年4月1日,原告李文锋伤情经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出院后休息时间为5个月(含再次入院拆除多处骨折内固定物住院20天),继续康复医疗费50000元(不含鉴定费,含义齿修复费用及多处骨折内固定物拆除费用),其支付验伤费1200元。2016年4月18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李文锋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其支付验伤费800元。
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书、出入院记录、住院费发票、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肖月红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推翻该认定书的内容,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肖月红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承担原告损失的70%。原告李文锋的损失本院核算为193725.91元:【1、医疗费91013.0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24天×20元/天);3、营养费480元(24天×20元/天);4、护理费2949.6元(24天×122.9元/天);5、后续治疗费50000元;6、误工费13500元(150天×90元/天);7、残疾赔偿金22278元(11139元/年×20年×10%);8、被抚养人生活费7425.25元(8486元/年×17.5年×10%÷2);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10、财产损失600元,11、鉴定费2000元】。
原告的损失中,被告肖月红应赔偿其中的70%,即135608.14元,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垫付的21000元应予以核减,故被告尚需赔偿原告1145608.1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月红赔偿原告李文锋114608.14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3元,由被告肖月红负担2497元,原告李文锋负担6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肖少辉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杨济浪

书记员:刘爱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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