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李斌
王洪军(山东华运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斌,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军,山东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诉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斌及其辩护人王洪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以虚构在天津市、北京市做茶叶生意需用资金的名义,于2013年12月7日至2013年12月28日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75000元,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24日分四次骗取被害人张某320000元,并将诈骗得来钱款用于玩游戏机、网上购买彩票等赌博活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被告人李斌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10000元、被害人张某20000元。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借条、欠条、取款凭证、转账凭证、交易明细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斌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被害人张磊320000元及第一次诈骗被害人张某某60000元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对指控其第二次、第三次诈骗被害人张某某计215000元犯的罪事实,其辩称,系其在不缺钱的情形下被害人张某某主动借钱供其赌博使用,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李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同被告人李斌的辩称,另提出如下对被告人李斌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斌诈骗被害人张某、张某某实际数额共计为35万元,诈骗数额应认定为巨大;被告人李斌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李斌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计5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斌将其诈骗所得赃款主要用于赌博致使不能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损失,可以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斌对指控其诈骗被害人张某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李斌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斌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斌违法所得58.5万元,其中3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某,26.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计5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斌将其诈骗所得赃款主要用于赌博致使不能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损失,可以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斌对指控其诈骗被害人张某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李斌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斌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斌违法所得58.5万元,其中3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某,26.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某某。

审判长:吴智慧
审判员:刘来双
审判员:王永峰

书记员:周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