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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华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瞿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新华,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顾海雄,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华军,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上海中心大厦14层1406、1407、1408单元。
  负责人朱凤涛。
  委托代理人赵岩,女。
  原告李新华与被告瞿华军、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新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童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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