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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喜与姚祥明、孔珏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李新喜,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祥明,女,195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孔珏昇,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新喜诉被告姚祥明、孔珏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新喜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姚祥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488,000元的份额,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姚祥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488,000元的产权份额,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2,960元,由申请人李新喜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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