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李新局,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大同市平城区**村,因涉嫌抢劫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新局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15日凌晨12时左右,被害人张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路**小区**号楼下被被告人李新局持刀胁迫欲劫取其财物。报案称被害人逃脱后在寻回其所带包时发现里面不见了一部美图T9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0元;
2、2019年9月28日18时40分左右,被害人刘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小区附近被被告人李新局骑摩托车从身后将其一部黑色VIVO牌NEX手机抢走,被抢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
3、2019年9月30日21时左右,被害人郭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附近,被被告人李新局骑摩托车从身后将其手中一部苹果XR手机抢走,被抢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新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抢夺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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