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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龙与上海明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徐明弟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新龙,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新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明弟。
  被告:徐明弟,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李新龙与被告上海明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徐明弟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新龙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新龙负担。
  
  

审判员:章国栋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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