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群,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曲杏,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银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贾兴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斌斌,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银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银象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群、谢曲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斌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提成款共计27,388,458.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述项目提成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388,458.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北信瑞丰公司”)与被告签署《北信瑞丰基金-长城银象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协议》,约定北信瑞丰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聘请被告作为计划投资顾问。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署《北信瑞丰-长城银象1号管理计划项目提成协议》,约定原告完成投资的本项目应当获得被告该项目总收入的15%作为提成。2019年1月24日,资产管理人北信瑞丰公司与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民生银行”)出具《北信瑞丰-长城银象1号资产管理计划清盘报告》,根据该报告,北信瑞丰公司应当支付被告业绩报酬182,589,721.01元。2019年1月28日,北信瑞丰公司向托管人民生银行发出《划款指令信息》,向被告划款140,589,721.01元,鉴于被告与其他公司的财产纠纷,剩余款项暂扣于本计划付款账户。根据提成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5%的提成款,但截至目前,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根据提成协议的约定,被告延迟付款应当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综上所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银象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只是认为被告目前资金紧张,难以即时履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银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项目提成款27,388,458.20元;
被告上海银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以27,388,45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1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7,676元,共计212,856元,由被告上海银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梅胜凤
书记员:茅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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