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代表人:李志勇,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齐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乾、被告人民财险齐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农村小额意外保险赔偿原告100,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1日20时30分,李树忠驾驶无号牌世纪之秀两轮摩托车沿龙江县黑岗乡三家子村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家子村前屯乡村公路处时,由于操作不当驶入路北侧与树木相撞,造成李树忠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树忠负事故全责。李树忠生前在被告处投保了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李树忠的儿子李某向被告索要赔偿款,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6日,李树忠在被告处购买一份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1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7日零时起至2018年3月6日二十四时止。
2017年3月21日20时30分,李树忠驾驶无牌照世纪之秀牌两轮摩托车沿龙江县黑岗乡三家子村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家子村前屯乡村公路处时,由于操作不当驶入路北侧与树木相撞,造成李树忠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树忠负事故全责。
另查明,死者李树忠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其长子李某,即本案原告。
本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李树忠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当其发生事故以后,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情况下,被告应履行保险理赔义务。无证驾驶虽系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行为,被告亦在《团体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条款》中将其列为了免责性条款,但仍不能免除其对该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被告出具的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单上未附注相关保险条款,显然没有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该免责条款未能生效,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李某作为法定受益人,被告应向其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保险理赔款1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云
审判员 邹学慧
人民陪审员 林宏
书记员: 杨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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