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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旭东,男,1989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建华,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旭东诉被告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旭东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胡宇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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