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昌明,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逢,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何亮,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址上海市常熟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明与被告姜何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27.51元,由原告李昌明负担。
审判员:严晓为
书记员:金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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