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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与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明,男,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钢。
  原告李明诉被告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吾煎道生煎餐厅合作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履约保证金共计31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3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有意向加盟生意火爆的小杨生煎餐饮连锁,被告谎称其与小杨生煎有关联关系并极力推荐名下生煎品牌“吾煎道”,原告基于被告的承诺,于2017年12月18日与被告签署《吾煎道生煎餐厅合作合同》,约定,原告在江苏省无锡市区区域内作为被告的独家代理商开展经营业务,被告许可原告在本区域内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开展业务,以经营“吾煎道生煎”中式快餐店,合同有效期5年,代理费30万元,履约保证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共支付被告31万元。后原告得知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被小杨生煎餐饮店运营公司诉讼至法院,“吾煎道”品牌声誉也因此受损,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系争《吾煎道生煎餐厅合作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根据李明的起诉事实和理由,该案系双方当事人因特许经营合同引发的纠纷。涉案合作合同第九十三条的协议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甲方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连国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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